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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精麻药品案件的困境与对策
2015-01-12 14:24:01  来源: 人民公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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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在精麻药品管理协作方面构建一套健全、高效的协作机制;公安部门应加强与安监、食药监、卫生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及时改进管控措施

  办理精麻药品案件存在的现实障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其生产、使用、经营和运输等环节能否科学管制关系到毒情的遏制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总体来看,目前在办理精麻药品案件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管理交叉导致权责混乱。实践中精麻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由多家审批部门管理,例如,生产环节归卫生、药监部门负责,经营归工商、药监部门管理,流入非法渠道的归公安部门管理。由于各个环节的管理上存在交叉,这造成了权责不明晰的现实问题,出现问题后责任也无法追究,影响了精麻药品的有效管控。

  配合机制不畅。公安机关在办理精麻药品相关案件中,涉及到外省市的案件,由于执行政策上的差异以及出于地方保护的考虑,许多案件在配合方面存在障碍,外地公安部门配合力度不强,侦办工作往往不能顺利展开。在外部单位对接方面,也存在机制不畅的问题,公安与安监、药监、卫生、工商并没有完善的沟通机制,使得精麻药品管理效果大打折扣。

  使用环节存在漏洞。现实中,对精麻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管理相对严格,出现的问题较少,但在使用环节存在漏洞。有个别诊所通过门诊编造患者姓名及病例开处方从而获取二类精神药品,赠送或售卖给所需的人,精麻药品从而流入非法渠道。

  专业技术人才相对缺乏。公安队伍中,缺乏精麻药品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对于精麻药品的识别、认定以及功能等缺乏足够的了解,使得对于精麻药品的管理工作不深入、不彻底。

  法规落实方面存在问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之中,涉及公安部门管理和处罚的规定较少,现实中只有出现流入非法渠道情况的,才归公安部门管理,日常工作由卫生及药监部门管理和审批,这削弱了公安对精麻药品的管理力度,使得对医院、药店、诊所的管理工作无法开展。此外,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患者就诊时必须留身份证复印件或联系方式以备检查,因此在精麻药品滥用情况方面往往无法统计和查处。

  办理精麻药品案件工作建议

  针对精麻药品管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完善,防止精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明确权责,合力治理。建议结合当地精麻药品情况,由各地禁毒委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并通过会商等方式明确各成员单位在精麻药品方面的管理职权,使得工商、药监、卫生等部门在严格履行自身监管职权的同时能够形成合力,共同治理精麻药品乱象。此外,要尽快制订合理有效的监督追责制度,形成“权责明晰、有权有责、失责必究”的治理模式。

  加强沟通,信息共享。精麻药品案件通常具有跨地域、跨部门的特点,为此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在精麻药品管理协作方面达成共识,构建一套健全、高效的协作机制,防止精麻药品非法流入和流出;禁毒委各成员单位之间也应加强联系,公安部门应加强与安监、食药监、卫生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会商制度及时分享精麻药品监管现状与问题,并及时改进管控措施。建议由本地公安、安监、药监、工商、卫生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于精麻药品的非法流入以及滥用情况及时汇报,快速查处,减少各部门单打独斗的情况。

  强化宣传,专项打击。现实中,许多公众对于精麻药品的种类、管理及其危害性认识不足,为此,建议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印发传单、播放专题介绍片、举办专题讲座等为公众普及精麻药品相关知识,特别是要在医院、药店、学校等场所开展宣传活动。建议由公安、卫生、药监等部门形成联合整治小组,重点查处精麻药品非法生产、售卖、使用等行为。通过暗访和不定期查访方式推动专项行动,提高处罚力度。开通群众举报热线,规范对精麻药品监督和管控。

  加强培训,培养队伍。从精麻药品的发展趋势来看,未来精麻药品的管控压力将会与日俱增,此外,精麻药品案件侦办工作专业性要求较高,为此应适时开展专业培训,加大培训力度,培养一批掌握精麻药品相关知识的队伍。外部可以邀请卫生、药监等部门的专业人士为公安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同志授课,及时分享各职能部门在管理精麻药品中的经验和问题;内部可由禁毒专家讲授精麻药品包含的毒品属性等知识,重点包括精麻药品的区分、辨别、侦查策略等方面。

  落实制度,完善立法。制度层面上,建议及时出台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制订新精神活性物质和其他非药用物质的临时列管办法。立法层面上,建议完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加大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提高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范围和责任。落实层面上,建议规范就诊相关程序,使得在查处滥用精麻药品行为时有理有据。(王锐园 作者单位:中国刑警学院禁毒学系)

责任编辑: 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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