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等九部门制定下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保障在奉献路上前进的民警无后顾之忧

2015年04月01日 15:57:12 来源: 中国警察网-人民公安报

  ■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抚恤金相应提高了约130万、54万和8万

  ■扩大了定期抚恤金发放范围,为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遗属增发定期抚恤金

  ■对人民警察失踪后遗属如何享受抚恤待遇,优抚对象违法犯罪后如何中止、取消抚恤待遇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职业保障水平偏低,优抚政策不完善、抚恤待遇低,与公安民警付出的巨大牺牲奉献不成正比。“‘做好人民警察的抚恤优待工作,激励人民警察的奉献精神’是推动出台《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初衷。”公安部人事训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今年以来,公安部人事训练局为贯彻落实郭声琨部长和部党委关于公安机关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初稿。

  经反复沟通研商,近日,公安部、民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9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把提高公安民警抚恤优待保障水平作为一项健全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破解公安机关队伍建设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的工作进行重点突破。

  《办法》分为总则、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和优待、附则4章4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关于“人民警察与现役军人享受同样抚恤优待”的规定精神,比照军人抚恤待遇,整合了各警种人民警察优抚政策,统一了人民警察优抚待遇,大幅提高了抚恤标准、规范了伤亡抚恤办理等程序,取得了多项政策突破。

  完善政策体系——化零为整,有效融合,与时俱进

  《办法》统一了人民警察抚恤待遇,整合了人民警察优抚政策,同时突出了人民警察职业特点。

  《办法》将公安、法院、检察院、安全和司法等政法机关现行的人民警察优抚政策规定,融合为一个《办法》,以此来规范、统一人民警察的抚恤待遇。

  近年来,以部门文件形式零散发布的教育、交通等从优待警政策,全部被整合充实进《办法》。结合人民警察优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办法》对人民警察优抚政策做了相应调整,做到既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又注重突出人民警察职业特点。

  提高抚恤待遇——烈士抚恤金大幅提高130万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警察的抚恤待遇。

  《办法》大幅提高了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办法》规定,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据此,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一次性抚恤金相应提高了约130万、54万和8万。

  据了解,《办法》还明确了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结合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对人民警察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和标准予以明确,将警衔津贴纳入计发范围,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同时,《办法》提高了未列入行政编制人民警察抚恤待遇。2011年,民政部提高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一直未做调整。经公安部努力,民政部同意并明确了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参照执行《办法》,未列入行政编制人民警察抚恤金相应大幅提高。

  另外,按照此前国家政策规定,立功受奖的人民警察死亡后,可以按比例增发抚恤金,但立功受奖的离退休人民警察不予增发。《办法》提高了离退休人民警察抚恤待遇。《办法》规定,立功受奖离退休人民警察享受增发抚恤金待遇。

  《办法》还提高了伤残民警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明确了伤残人民警察配制辅助器械、旧伤复发住院治疗及外地就医的医疗保障标准和经费报销渠道。

  扩大抚恤范围——

  一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全部按月发给护理费

  《办法》扩大了定期抚恤金发放范围,为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遗属增发定期抚恤金,并增设了丧葬补助费。

  此外,扩大了伤残民警护理费发放范围,对一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全部按月发给护理费,并明确了具体发放标准;扩大了立功受奖增发抚恤金人员范围,首次将全国劳动模范等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人民警察纳入抚恤金增发范围。

  规范评定程序——

  明确评定烈士、确认因公牺牲、评残职责和程序

  《办法》明确了各级政法机关、民政部门在评定烈士、确认因公牺牲、评残等方面的职责任务和办理程序。

  针对以前各地因公牺牲审批认定部门不一、权限不明等问题,《办法》对民警因公牺牲认定程序进行了调整规范,增加了民政部门复核、监督程序。

  另外,《办法》结合其他政法机关队伍管理特点,相应规定了一些特殊评定程序。

  解决实践难题——

  规定优抚对象违法犯罪后如何中止、取消抚恤待遇

  《办法》确定了各类抚恤金的发放原则,规定了抚恤证书的发放顺序,界定了各类抚恤金的领取人员范围和领取条件,避免因政策不清引发矛盾;对人民警察失踪后遗属如何享受抚恤待遇,优抚对象违法犯罪后如何中止、取消抚恤待遇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制定出台《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警察及其家属的关心和爱护,对规范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工作,提高人民警察优抚保障水平,增强人民警察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将组织各地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认真学习《办法》内容,吃透精神、用足政策,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本网北京5月9日电)

责任编辑: 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