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救命而走上贩毒之路 该减刑吗?

2015年06月01日 09:53:18 来源: 青岛网络广播电视台

    说完有争议的宣传片,再来说一起有争议的宣判。大家知道,贩毒在我们国家一直是重罪极刑,那么如果,贩毒是为了救命自保呢?贩毒的行为可以被适度原谅吗?来看今天的热点关注。

    内蒙古的王刚,在七年前被查处尿毒症。这个病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种特别烧钱的病,一家人的收入不足以给王刚换肾。为了自救,王刚走上了一条可以迅速敛财的不归路,贩毒,卖的是冰毒。这个过程中,王刚多次被抓,都因为病情严重被取保候审。钱凑够了,换肾的手术也做完了,身体渐渐恢复的王刚随即被羁押并判处死刑。家人提出上诉,这个案子最近做出了二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贩毒是死刑,为了自救而贩毒就可以减刑了?

    对于这次改判,不同立场的人有不同的说法。王刚的家人说,我们没想害人,就是为了自救,孩子不该死。救治王刚的医生说,早知道我们就不救他了,那么多人得这个病,怎么没见着别人去贩毒?法官的说法是,轻判不是因为他有重病、贩毒为自救的动机,而是因为当事人有检举揭发的立功表现。不管什么说法,结果已定,从轻发落。那么我们假设,王刚没有立功,法律应不应该免其一死呢?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普及一个词汇,叫做“善良犯罪”。什么意思呢?就是主观上没有恶劣的犯罪动机,犯罪都是迫不得已。类似的案例在新闻报道里还有很多,像“农民为救、患尿毒症的儿子买假发票骗医保”“女子为夫治病钻空子骗取医保20余万”,当事人都是为了自己或家人能够生存而犯罪的。针对这一类的犯罪,量刑往往备受关注。河南农民郎计红就是一个很有代表性的例子,他同样是为了救治、得尿毒症的妻子,到处借不到钱,最后上街抢劫,法院判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算是从轻中的从轻了。法官给出的理由是,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不大,认罪态度良好。那么,这个“善良犯罪”适不适用贩毒呢?

    我们不管毒贩的主观意图是什么,贩毒带来的社会危害是显而易见的。贩毒的人是为了自己活命,可是他卖的毒品,却随时有可能要了别人的命。为自救而间接地伤害他人,闹出人命的话无异于谋杀啊。王刚的个例,确实可怜,但有病看不起病,是社会医疗保障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不是法官应该考虑的问题。法律的归法律,才会有最公正的判决。改判死缓,对于那些毒品的受害者不公平,对那些因为贩毒而被执行死刑的人,同样不公平,同罪不同罚啊。更严重的后果是,开了这个口子,如果以后所有的毒贩都找类似的理由来辩护,那贩毒真的没法管了。

    有人说,王刚被轻判,体现的是法律的人性化,是法律对弱势群体权益更好的保障。可话说回来,那些被毒品戕害的人,就不是弱势群体了吗?他们的权益就不需要被保障吗?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全国上下像王刚一家这样处境的人,还有多少?当他们走投无路、铤而走险的时候,又会有多少无辜的人受到牵连?当然,如何避免更多的人被逼上绝路,这就不是单纯的法律能解决的问题了。

责任编辑: 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