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分别贩毒进京同判死缓

2015年06月25日 14:21:49 来源: 北京日报

    北京高院昨天公开宣判一起贩毒二审案。上诉人石某因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毒品再犯,被北京高院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2014年8月10日,石某携带甲基苯丙胺(冰毒)999.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43.15克,甲基苯丙胺粉末0.41克,海洛因0.04克,含吗啡、可待因、罂粟碱、蒂巴因成份的膏状物0.94克,使用伪造的身份证购买火车票,乘坐火车从湖南省郴州市出发前往北京市。当日22时许,当他在北京西站南二出站口出站时,被查获。

    一审法院认定,石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限制减刑,在案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或依法处理。石某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原判量刑过重。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石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以惩处。石某关于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人关于石某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

    此外,石某曾因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此次犯罪系累犯;石某还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过刑罚,此次犯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因此,原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北京高院裁定驳回石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又讯(记者 汪丹)90后女孩何某伙同他人在两个月的时间内运毒、贩毒共4600余克,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昨天,市三中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涉毒案件。

    1991年出生于四川的何某,初中文化,看上去斯斯文文,却走上了贩毒这条不归路。2013年4月,何某指使谷某驾车将约1000克冰毒由四川省成都市运输至北京市。尝到甜头后,何某又于2013年5月向他人购得冰毒约1800克,指使谷某以随身携带的方式乘坐长途大巴将毒品由广东省东莞市运到石家庄,再换乘出租车进京出售给王某。此次交易,何、谷二人获利人民币14万元并伙分。当月底,何某再次向他人购得冰毒1811.2克,故技重施,指使谷某驾车将毒品由四川省成都市运至北京市,准备出售给王某。6月1日上午,谷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京港澳高速公路杜家坎进京收费站被查获,其携带的冰毒1811.2克被起获。当日,准备接应谷某的何某、王某被抓获,民警起获王某分别藏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桥康惠园、和平街14区、自己驾驶的奥迪牌轿车及随身携带的挎包等处的冰毒1342.89克、海洛因0.12克。

    法院认为,何某伙同谷某三次从外埠运输冰毒至本市,并两次贩卖给他人,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大,依法应予严惩。考虑到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贩卖、运输的部分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对何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谷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民警抓获何某、王某的过程中起到一定作用,其贩卖、运输的部分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更严重的危害,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被判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记者 骆倩雯 通讯员 赵岩 肖江峰)

责任编辑: 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