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毒基金会章程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募捐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基金的增值和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公安部和民政部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和活动;
(二)业务活动成本、筹资成本和管理费用;
(三)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
(一)全国性大型募捐活动;
(二)为基金增值而开展的数额大、有风险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民政部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通过民政部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公安部审查同意。经公安部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民政部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民政部、公安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公安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民政部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公安部审查同意。经公安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2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