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卫:司法实践中“代购”毒品认定之初探
三、根据个案情况,分析概述 “代购”毒品行为审查之要点
(一)判断“代购”毒品实行行为需要综合了解“代购人”的基本情况、与购毒人员以及卖毒人员之间的紧密程度、“代购”的方式和次数,从而准确定性
在前文所述的12人中,10人是有贩卖毒品的犯罪前科,且均为青壮年,长期无业,其“代购”对象均为普通朋友,且“代购”多次,由于上线没有找到或者拒不交代上线,导致毒源证据缺失,“牟利”证据缺失。对于此类代购,事实上与吸毒人员关系仅在于为其购毒,相反由于其一再在毒品拥有人手中购毒,从客观情况看,其多次寻找、联系卖家,可以认定其与卖毒者关系更为紧密,认定其明知他人贩毒而居间介绍,形成贩卖毒品的共犯更为准确。因而无论其是接到代购请求后前去购买还是从自己的毒品中分一部分给吸毒者,都应构成贩卖毒品罪。
反之,如果嫌疑人确系基于吸毒人的代购请求,特别是关系紧密、亲密者,且由于当时其本人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前去代购情况之下,偶发将自己吸食的毒品原价卖给吸毒人员,那么这一行为就只宜认定为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代购”行为,而不是贩卖毒品罪。
(二)判断代购者主观心态需要结合全案情况,不能以口供为主要判断依据
前文12件案件中,居间代购毒品的嫌疑人人多辩称未牟利仅仅帮朋友代购,导致判断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及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多以口供为主,同时由于嫌疑人主观避害,反映到其供述呈现不稳定状态伴有翻供情况。判断主观代购心态,如果依靠口供,会导致坦白从严,抗拒从宽的不正常状况频发。“代购”本身属于付出,而不计报酬的付出应该是具备一定的条件,反之,则属于无证据证明其不以牟利为目的。
1、与吸毒者关系是否可以成立“代购”者会不求任何回报,而仅仅出于感情未吸毒者提供此类帮助;
2、是为特定的人提供此类帮助,还是有为多人提供此类帮助的一贯行为;
3、是偶发的代购毒品,还是一贯、多次为不同吸毒人员“代购”;
4、是根据吸毒者提供的线索或者毒源,为其“代购”、,还是主动、积极联系卖家为吸毒者多次提供此类帮助。
在上述判断中,即使行为人以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毒品为辩解,从客观事实看,亦可以认定行为人属于没有证据证明其不以牟利为目的,而实行了贩毒行为。
(作者系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