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禁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期限内完成重点整治地区的整治工作目标的;
(二)未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的;
(三)未按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人员或者无生活自理能力且其家属无能力扶养、赡养的离所戒毒人员进行安置的;
(四)侮辱、体罚、虐待戒毒人员或者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戒毒人员的;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申请作出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未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物流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健全或者未严格执行禁毒安全保障制度的,责令改正;导致承运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邮政、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健全或者未严格执行禁毒安全保障制度的,责令改正;导致收寄毒品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泄露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托运或者寄递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以及身份证件记载的个人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场所的人员实施前述行为提供条件,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其经营场所内发生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违法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予以处罚:
(一)单次被查获在场所内贩卖、提供、吸食、注射毒品人员不满十人或者单次被查获存在贩卖、提供、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行为的包房不满三间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
(二)单次被查获在场所内贩卖、提供、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十人以上不满二十人或者单次被查获存在贩卖、提供、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行为的包房三间以上不满五间的,责令停业整顿四个月至五个月;
(三)单次被查获在场所内贩卖、提供、吸食、注射毒品人员二十人以上不满三十人的,单次被查获存在贩卖、提供、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行为的包房五间以上的,被查获在场所内吸食或者注射毒品人员中有未成年人的,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
(四)单次被查获在场所内贩卖、提供、吸食、注射毒品人员三十人以上的,场所内发生因吸毒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暴力性案件的,因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一年内被查处两次或者累计被查处三次以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因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被停业整顿期间,依法不得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企业名称等事项,不得使用该场所地址作为新设立同类场所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五十六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他传播媒体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发现有传播或者发布制毒、贩毒等涉毒违法信息,不立即停止传播、发布,或者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互联网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