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毒基金会公安禁毒科研技术人才奖励办法(试行)

2016年04月25日 10:30:00 来源: 中国禁毒网

第三章 申报、推荐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的个人均可申报公安禁毒科研技术人才奖。

    第八条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禁毒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禁毒部门为公安禁毒科研技术人才奖的推荐单位。

    第九条 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如下: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范围;

    (二)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三)附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四)申报推荐书的各项内容填写是否正确。

    经审核合格的申报书,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写明推荐理由,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评委会。

    第十条 评选委员会根据推荐材料、研究成果、贡献大小等评审情况,做出评审决定。

    第十一条 评委会审定后进行,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四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二条 公安禁毒科研技术人才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候选人持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对评审奖项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查异议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者个人。对符合规定的异议应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情况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委会决定。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责任编辑: 吕爱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