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毒基金会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2016年04月25日 10:30:00 来源: 中国禁毒网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试用期管理:

    (一)基金会与聘用人员根据合同期限的长短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间,基金会可以根据聘用人员的实际表现决定适当延长或提前结束试用期,但最长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

    (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成为基金会正式聘用人员,并正式签定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自行终止试用关系。

    第九条 岗位管理:

    (一)聘用人员依其所在岗位享有相应的责、权、利。

    (二)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与基金会签订的《保密责任书》。

    (三)聘用人员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超出的工作时间,按加班计算,参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调休。

    第十条 考勤管理:

    (一)聘用人员应遵守基金会的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公务外出需经领导同意。

    (二)工作时间: 夏季8:30—17:30(中午休息一个小时),冬季8:30—17:00(中午休息半个小时)。

    (三)违纪及处罚:超出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后未到属于迟到,提前30分钟离岗属于早退。迟到与早退给予现金罚款30元的处罚。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旷工期间扣发工资计算基数为全部工资总额。每月考勤以考勤机登记为主要依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签到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经秘书长同意后补签。

    第十一条 假期管理:

    (一)带薪年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休假的假期,薪酬照发。员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二)病假:员工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部门领导签字后报秘书长。一个月病假在5天以内(含5天)的,饭补按天扣除;病假大于5天小于等于15天的,补助工资按照当月累计请假天数,以每天50元为标准据实扣除;大于15天小于等于20天,只发放基础工资。大于20天小于等于30天,只发放基本工资。

    (三)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小于等于10天,补助工资按照当月累计请假天数,以每天80元为标准据实扣除;大于10天小于等于20天,发放基础工资;大于20天小于等于30天,发放基本工资。

    (四)婚假:按国家相关规定,员工持结婚证享有3天的婚假。薪酬照发。

    (五)丧假:按国家相关规定,享有3天的假期。薪酬照发。

    (六)产假: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遇难产、多胞胎生育,凭医院证明增加15天产假。符合规定享受奖励产假和其他福利待遇,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加班管理:

    (一)加班审批: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应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加班者应据实填写《加班审批单》,注明加班时间、加班事由,经部门领导、秘书长签字确认后,方视为有效加班。《加班审批单》作为每月加班时间计算的唯一依据。员工没有经过审批自愿进行的加班,基金会不支付任何加班费。

    (二)调休:员工在不享受加班工资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当月《加班审批单》记录的实际加班时间,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填写《调休申请单》,由领导签字确认后,据实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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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爱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