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薪 资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工资由基础工资、补助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组成。
(一)基础工资:
基本工资:聘用人员基本工资为每月2500元。
岗位工资:聘用人员根据不同岗位给予600—1300元的岗位工资。部门正职每月1300元,部门副职每月110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月600元。
工龄工资:在基金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每年工龄工资为50元;之后工作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相应增50元。累计十年封顶。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试用期间不计算工龄。
(二)补助工资:
交通补贴: 聘用人员每月发放交通补贴500元。
通信补贴: 聘用人员每月发放通信补贴200元。
餐费补贴: 聘用人员每月发放餐费补贴660元。
住房补贴: 聘用人员每月发放住房补贴800元。
(五)绩效工资:聘用人员每半年根据其个人工作业绩发放不超过6000元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于每年七月和次年一月份发放。入职不足半年的聘用人员,领导根据其个人工作业绩,酌情发放。
(六)加班工资: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加班,基金会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补休或者按基本工资额作为加班费基数计算及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日超出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每小时25元加班费。休息日加班,每小时34元加班补助,一天最多不超过27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小时51元加班费,一天最多法不超过408元。
(七)特殊贡献奖:每年年终对有特殊重大贡献的个人,经领导集体研究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特殊贡献奖。
(八)员工在职期间,基金会将给予五险一金,以及补充医疗保险和每年一次体检等保障,保障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基金会在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每年安排一次常规体检,费用由基金会承担。
(九)根据工作需要,对聘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由本基金会支付培训费用。
(十)上述如遇到国家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或调整国家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等情况,按改革或调整的总体精神和原则重新确定或调整工资待遇标准。
第十四条 试用期工资:聘用人员在试用期期间,依照《劳动法》发放试用期工资,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试用期内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
第十五条 流动岗位聘用人员工资:
(一)不足一年的临时聘用人员以及按项目一事一聘人员,由双方商定工资标准。
(二)流动岗位聘用人员不享受其他社会保险、福利。
第十六条 借调人员补助:
因工作需要从地方禁毒部门或其他有业务联系的单位借调的工作,每月发放饭补、交通补助和通讯补助。因公出差,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及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