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解 聘
第十七条 固定岗位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由当事人填写离职登记表,领导签字确认。
(一)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当年累计无故旷工超过7天的;请事假当年累计超过30天的;
(三)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90天)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消极怠工,玩忽职守,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不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有以下情形,基金会按有关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之内的。
(二)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可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手段解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续订和终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二年内实行一年一签,第三年起可申请二年一签,由部门主管报秘书长审批。连续工作满十年,可申请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聘用人员应在合同到期前一月内主动申请提出续订事宜。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如需要继续聘用有关人员,则安排办理合同续订,如不需要继续聘用有关人员,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双方按合同规定享受自己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一方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合同终止时,由基金会为有关人员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同时办理社会保障关系的转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作废。本办法由中国禁毒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