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申请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和个人在开展与禁毒事业相关的工作时,可根据基金会项目范围,依照程序向基金会提出或申请项目。
第十条 基金会项目范围:
(一)开展的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募捐项目;
(二)协助、资助禁毒宣传教育、禁吸戒毒及康复、禁种铲毒、禁毒执法、禁毒管理、禁毒国际合作等工作;
(三)开展禁毒工作专题调研和基础理论研究;
(四)奖励为禁毒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抚恤禁毒斗争中牺牲和受伤的有功人员;
(五)开展国际民间禁毒交流和友好往来;
(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求开展的其他工作。
(七)支持各地禁毒社会组织或团体报送的优秀禁毒公益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基金会提出的项目,由项目部负责编写项目立项申请书、详细的经费预算和项目实施方案。其他申请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要向基金会项目部提交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具体内容、执行方案、预期效果、经费预算、项目责任人、项目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禁毒部门的意见等。基金会项目部对立项申报材料行审查,必要时开展适当的项目前期调研,并提交立项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或提出的项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和操作性;项目经费预算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或市场指导价。
第四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全年受理项目申请,原则上每年1月、7月集中审批,特殊情况也可随时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评级审批制度。经对项目申请单位的诚信资质、执行能力等调研考察后,并根据项目情况,结合项目经费数额等进行综合评估、审批。
第十五条 评级审批的内容和程序:
(一)一般项目:系指日常性、常规性项目(一般经费资助、或等价物资在50万元及以下)。其中,10万元及以下项目,邀标或议标后秘书处集体研究确定;10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项目,三家及以上议标后,秘书处提出执行单位并报理事长办公会议确定;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项目,三家及以上议标后,秘书处提出执行单位后报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并报禁毒局审批。
(二)重点项目:系指项目内容比较重要、项目意义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一般经费资助、或等价物资在50万元以上)。三家及以上议标或招标后,秘书处提出执行单位后报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报禁毒局和公安部主管部领导审批。
(三)重大项目:系指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中关于重大项目条件的。三家以上议标或招标后,征询有关专家意见后,秘书处提出执行单位后报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报禁毒局和主管部领导审批,并提交全体理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基金会根据评审情况得出审批结果,向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发出《立项批复》,并视情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