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毒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2016年04月25日 10:30:00 来源: 中国禁毒网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施行项目合同制管理。立项审批后,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项目实施合同,明确约定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和细则、考核指标、付款条件与金额、项目负责人、各方责权以及违约责任等,并把项目实施合同作为基金会检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及拨付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基金会项目部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责任到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行落实和日常管理,确保项目资金按时到位、项目运营通畅,进行材料收集,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随时向秘书处上报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基金会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度。秘书处对项目负责单位和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监管,通过项目部提供监管信息和实地调查等方式,掌握项目执行情况,定期向理事会领导提交监管报告。必要时,可组织审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基金会财务人员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因客观原因需对项目进行调整或延期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会批准后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禁毒基金会章程》、《中国禁毒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合同以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基金会项目部和财务部审核后,依据权限报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实施合同付款条件、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在使用每笔项目经费时,须登记资金使用明细,并与相关证明材料交基金会项目部和财务部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拨付下笔资金,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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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爱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