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单位在协议期满或项目完成后,要按项目实施合同完成自查验收报告及所需上报的验收材料,提请基金会开展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基金项目部收到项目负责单位自查验收报告后,对自查验收报告及验收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秘书处审查。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项目部初审意见确定项目验收方式,组织项目部和财务部门人员对项目进行会议评审验收或现场验收。对符合审计条件的项目,委托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 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将项目实施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优秀项目的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由项目部提出意见,经领导批准予以适当奖励。对不合格项目的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由项目部提出整改建议,若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讯)审定通过,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