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毒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04月25日 10:30:00 来源: 中国禁毒网

中国禁毒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资捐赠活动,加强物资捐赠管理,保护捐赠方、受赠人和中国禁毒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禁毒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中国禁毒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规定的用途时,在征得捐赠方同意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方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予,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包括:生产企业的自产物品、流通企业购买的商品、物资设备、固定资产、图书、艺术品和文化用品等物资。

    第五条 根据筹资安排,由捐赠方向基金会提出或基金会与捐赠方经友好协商提出捐赠计划,报基金会审批。

    第六条 基金会在收到捐赠计划后进行审批,并视情对捐赠方的诚信资质及实力进行考察,提交考察报告。资助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捐赠事项需报理事会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如因定向捐赠项目等情况导致捐赠计划未通过审核,可与捐赠方进行协商调整;如因捐赠方诚信资质、实力或不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等情况,可拒绝捐赠并向其说明原因。

    第七条 基金会在审核通过捐赠计划后,应与捐赠方订立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物资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用途等内容,约定物资用途和使用方向及双方权利义务,以及项目执行费用比例。捐赠方在协议中需承诺所捐物资系合法所有,且有权捐赠,无权属争议,质量合格,价值公允。如捐赠物资品种、数量较多,要附物资捐赠清单(种类、型号、规格、单价、数量、总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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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爱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