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毒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04月25日 10:30:00 来源: 中国禁毒网

    第八条 捐赠物资是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化学制品等的,捐赠方需持有国家批准批号和具备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资质,保证符合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并提供生产许可证及本批次产品检测报告,同时需确保物资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的入账依据:捐赠方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价值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所提供的凭据、证明与受赠资产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一)捐赠方提供其自产物资,以出厂价为入账依据(参考当地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一型号产品至少三份销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捐赠方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二)进口物资以海关报价为入账依据(提供报关单)。

    (三)购买的物资以购买价为入账依据(提供购物发票)。

    (四)价值较高的旧设备、物资以评估价为入账依据(提供评估报告)。

    (五)旧固定资产尚在折旧年限之内的,根据捐赠方提供采购时的金额,按照税务相关规定以计提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计价。?捐赠方捐赠的已过折旧期限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税务相关规定应以该资产购买价的5%计价。

    (六)文物、字画、工艺品以拍卖成交价为入账依据。

    (七)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予开具捐赠票据。可在备查簿中登记,进行表外公示并颁发捐赠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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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爱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