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按照本制度第一章第二条之原则,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材料: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主要职能、组织机构、捐赠途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二)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基金会工作动态,包括对外合作、募捐活动、项目开展、公益资质等。
(四)基金会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预算报告等。
(五)基金会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基金会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办事程序、咨询投诉办法等。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五条 不得对外公开的信息材料:
(一)属于国家机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禁毒局、国家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以及地方禁毒部门特别要求不宜对外公布的;
(四)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认为外公开可能影响业务部门正常执法活动或危及相关工作人员、涉事人员及家属人身安全、生产生活的;
(五)属于个人隐私的,或其他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六)涉及知识产权的;
(七)阶段性信息:尚未最终商定的交流及谈判信息等;
(八)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及个人意见或建议等;
(九)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
(十)其他不适宜对外公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