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六条 日常性捐赠信息,在基金会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开接受捐赠款物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3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及时予以说明。
第七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一般 不超过6个月。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及时全面公开。
第八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应在审计报告通过后一个月内对外公开,或按民政部有关要求公开。
第九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中国禁毒网官方网站( http://www.nncc626.com/)。同时,视情在中国禁毒报、中国禁毒杂志、中国禁毒微信平台公开。
第十条 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秘书长为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方式公开基金会重要信息;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会宣传联络部负责对所有需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开工作;定期检查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公开的信息,必要时向各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秘书处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一经公开,确需更改的应当报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同意后重新公开,并说明更改理由,同时声明原公开信息作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禁毒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公布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