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使用部门及人员对固定资产数量、附件、精度状况、安全状况及其修复程度负全部责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配、挪用、调离、转借他人、自行拆卸、维修和改变其原有面貌。保管人调动或离职的,需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为了便于管理,固定资产应按相关编号规则进行统一编号,易于理解、辩认、记忆。具体编码规则由财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做好资产的平日使用、保养、维护修缮工作,经常就资产使用状况和效能利用情况进行检查。一方面要合理使用资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另一方面要注重平时的保养、维护和修理,以提高资产的长期效用。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按国家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为每一资产计提折旧,折旧年限、残值比例应事先在会计政策内确定,折旧己提足的不再提取,当月增加的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资产从下月起不再提取折旧。
第四章 资产减损、报废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一、 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
二、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三、严重损毁,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四、主要附件损毁,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