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上报秘书长审批。在变卖时,变卖价格以售购双方协商价即市场价格为主,并适当参考该资产账面价值和净值等资料。变价收入上交财务部。
第十七条 大型资产清理变卖可指定专门组织和人员负责,也可专门成立相应临时性机构负责。需进行资产评估和质量鉴定的,应及时进行,保证价格确定的“物有所值"。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资产出售变卖还应限定时间做好过户登记手续,确保资产清理变卖无遗留问题。
第十八条 各部门本着对基金会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把关,做好固定资产报废前的认定和审核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如盘亏,意外毁损,均应查明情况及原因。如因操作不当、保管不善而毁损、丢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照价赔偿,财务部门作资产减少处理,并将有相关报告和批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