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档案归档
第七条 基金会的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方案、软件、财务资料、人事资料、会议纪要、协议、对内外行文的图片、音响、实物等资料都必须立卷归档。
应归档的文件具体包括:
(一)规范性文件:包括上级颁发、需要本会执行的,或由本会制发的各种正式文件、规章制度等。
(二)本会章程、理事会、监事会形成的文件、决议及重要材料。
(三)本会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领导批示、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新闻稿件、项目资料、图片等。
(四)本会与有关单位、部门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五)证件性文书资料:包括法人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会保险登记证、以及本会获得的各类荣誉牌匾、锦旗、证书、达标证书和证明等。
(六)财务、会计及其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七)员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人事、法律事务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八)本会固定资产、设备仪器登记、保管方面的文件材料。
(九)声像制品资料:包括本会在其各种公益慈善活动活动中,以及在外学习、考察时或外部门提供的,以声像形式记录或拷贝下来的各种资料。
(十)本会对外的正式发文和与相关机构来往的各种函件。
不应归档的文件为:
(一)内容重复或多份的。
(二)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一般性事物文件。
(三)各类文件的未定稿。
(四)未经会议讨论、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
(五)与基金会业务无关的文件。
(六)基金会领导分管的其它单位有关的文件。
(七)其它无关的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