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档案统计
第十三条 档案统计包括登记和统计两个部分。档案室要建立档案工作统计台帐,档案人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档案收进、移出、整理、鉴定、销毁、抢救、清理、保管的数量、状况及结构的登记和统计,还要做好档案检索、编研和利用情况的登记和统计。
第十四条 档案统计内容与指标要保持一致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 统计数字要准确无误,情况要真实,结论要正确,各项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潦草和模糊。
第五章 档案保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处理业务和日常生活中,应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涉密档案包括:
(一)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和其它部委下发的定有密级的文件材料。
(二)基金会在日常业务中的项目请示、方案和招投标过程中的载有标底、合作条件等的文件材料。
(三)基金会收集的没有公示公开义务的捐赠人、被资助人等个人信息相关的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查取涉密档案一律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非档案管理人员严禁自取档案。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涉密档案借阅利用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供密级档案。
第二十条 对因特殊情况借出去的档案,要经常监督检查使用情况,逢节假日全部收回。档案室要有保密措施,加强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保管期满、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文件要按规定销毁,不得以废纸出售。 对粉碎的涉密档案不得随意倾倒。
第二十二条 发生失、泄密事件,及时上报秘书长,并立即追查,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