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毒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

2016年04月25日 10:30:00 来源: 中国禁毒网

    第六章 档案借阅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使用档案,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外部人员借阅使用档案须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登记。

    第二十四条 使用者只能查阅自己所需内容,不得翻阅、摘抄其它内容,须保持案卷整洁,不得涂改,折迭、拆卷、抽换、污损,违者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机密档案一律不外借,其它各类档案、资料一般不借出,经批准借出后,须当天归还,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六条 借阅档案如有损毁、丢失者,按《档案法》法律责任处理。

    第七章 档案销毁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将归档的文件材料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和10年三种。

    第二十八条 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由档案室管理人员对已达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造具清册,提出销毁请示,经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毁销。

    第二十九条 销毁档案要有人监督,并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监销人签字以示负责。

    第三十条 非经领导批准,任何部门、任何人均不得擅自销毁任何档案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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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爱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