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入刑是解决吸毒泛滥的治本之策——“十三五”禁毒战略构想建议
中国禁毒网讯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吸毒行为是许多社会危害的源头,因此,世界几大国家均将吸毒入刑。目前,我国的《禁毒法》将种、制、贩毒入刑,吸毒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四禁”失衡,没有从法律上斩断毒品买卖市场供需利益链,导致吸毒消费市场庞大,吸毒群体逐年骤增。由于相关法律不完善,执法者往往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抓手,人民群众对吸毒人员的处罚也并不满意,因此吸毒入刑是严峻的毒情所迫。只有将吸毒入刑才是解决毒品泛滥、社会危害的治本之策。
为切实解决我国吸毒群体骤增,治理不力的问题,提出以下七个方面现实需要。
(一)吸毒入刑是解决吸毒泛滥现状的需要
习总书记指出:“毒品是人类社会公害,是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问题,不仅严重侵害人的身体健康,侵蚀人的意志,破坏家庭幸福,严重消耗社会财富,毒化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引发一系列犯罪活动。”
吸毒泛滥导致种、制、贩猖獗,严打不止,越打越多。毒品问题泛滥绝不仅仅是指种、制、贩,更重要的是由于吸毒行为处罚过轻,导致吸毒群体猛增的现状。毒品问题已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利益,吸毒者最终是个人肌体伤害,甚至家破人亡。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小家亡,大家安在?目前我国潜在吸毒群体约1400万,已占全国人口的约1%,全世界每年因吸毒死亡10-20万人。我国截止2014年底,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死亡4.9万名,因吸毒造成10万孤儿由国家抚养。贩毒、吸毒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吸毒者一人平均年耗费人民币少则2至3万元,多则几十万元,全国每年因毒品耗费5000亿人民币。吸毒行为不入刑,中国毒害难禁。
吸毒行为造成如此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不用刑法惩处,用其他任何经济的、文化的、行政的手段都难以解决,只有将吸毒入刑才是治理毒品泛滥、吸毒泛滥的根本之策。
(二)吸毒入刑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斗争,……,以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的人身仅利,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6月24日做出重要批示:“禁毒工作是事关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标本兼治,多管齐下,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统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文化等手段,综合采取禁吸、禁贩、禁种、禁制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危害。”《禁毒法》规定的“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四禁并举原则,将前三禁入刑法,将后一禁、禁吸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实质没有做到“四禁”并重。习总书记批示将“禁吸”、“禁贩”放在“四禁”之前,是符合我国严峻毒情现状的,旨在用刑法解决吸毒泛滥问题的重要举措。习总书记在2015年6月25日,接见全国禁毒先进集体代表和个人是讲话指出:“中华民族深受烟毒之害,解决毒品泛滥问题,运用综合智慧,依法打赢禁毒人民战争。”吸毒入刑是大势所趋,势在必然。当细研之,慎为之,务求实效,取得禁毒人民战争全面胜利。
(三)吸毒入刑是与国际禁毒惯例接轨的需要
按照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将吸毒纳入刑法,德国将吸毒者酌情判处两年以上有期徒刑;英国对吸毒者强制进行为期6个月或3年的戒毒治疗;法国强制戒毒;芬兰处以罚金和监禁6个月以下,按非法使用毒品罪论处;新加坡对初吸者予以监禁及鞭刑,第二次吸毒者判处5-13年监禁(3-12下鞭刑);韩国对吸毒者的刑罚是世界上最严厉的国家之一,处以5年以下劳役;美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将吸毒行为规定为犯罪,受到刑法处罚。
吸毒入刑能起到震慑作用,酒驾规定入刑后,从根本上减少了酒后交通肇事的社会危害隐患,同理,吸毒入刑也会有一样样良好的效果。
(四)吸毒入刑是堵塞刑法漏洞,解决打击失衡的需要
刑法对不同领域、环节全面规定了打击毒品犯罪的条款。刑法对生产环节即规定了制造毒品罪;在运输环节规定了运输毒品罪;在买卖环节规定了贩卖毒品罪;在消费环节规定了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打击毒品静态的非法存在领域,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同时也打击毒品动态的非法流转领域,如走私毒品罪,既打击毒品非法来源、外销领域,也打击非法消费领域,形成以刑罚为手段,对毒品各种非法存在、流转、消费等领域、环节的全面打击。
而吸毒行为不入刑,是刑法全面打击毒品犯罪,“四禁”不并重的重大漏洞。从市场规律供给与需求角度,刑法打击毒品的供给,放纵并认可了需求,即从刑法角度保护毒品消费合刑法化。合刑法化的需求,成为吸纳非法毒品的动因。合刑法化的消费行为,成为转化非法毒品合刑法化的最佳形式。进而实现绝大多数毒品犯罪的巨额牟利目的。这成为毒品交易迅速,毒品流通快捷的主要原因,导致种、制、贩前提环节的泛滥,屡禁不止,从而极大地刺激吸毒消费群体恶性膨胀的现状。
吸毒行为不入刑,刑法存在打击漏洞,“四禁”失衡的结果是,吸毒群体呈几何倍数增加,刺激了毒品种、制、贩的犯罪高发。
(五)吸毒入刑是解决“罪责”同等责任的需要
吸毒行为具有现实社会危害性,同时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从共同犯罪角度看,引诱、教唆、容留他人吸毒,分别成为吸毒行为人的教唆犯、帮助犯。吸毒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教唆犯、帮助犯。而教唆、帮助犯的社会危害性要低于吸毒行为,却规定是犯罪,而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吸毒行为自然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吸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对自身的损害,吸毒行为人不能利用刑法对人权的宽容,实施对社会的危害。吸毒行为的不可期待是相对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对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不可期待的处境负有责任,成立犯罪。同样,吸毒行为人在毒瘾发作时,行为人控制力下降(被动发疯),无法自由控制毒瘾对心理和生理的影响,但毒瘾未发作时是自由的,行为人对吸毒行为应当负一定得刑事责任。
刑法中“包庇、窝藏”罪的犯罪行为人所保护的对象是在其自身已触犯刑法的前提下,实施上述行为才构成包庇、窝藏罪,而容留吸毒罪,被容留的吸毒对象本身不是犯罪,而容留者却是犯罪,违背刑法同一性处罚原则。私自制造、运输、私藏持有枪支均是犯罪。对毒品种、制、贩、吸,刑法只打击前三种行为,而对吸毒却不打击,不入刑。
新刑法将拐卖人口与收买人口的行为均入罪入刑,体现的同一犯罪链中的共同犯罪行为。应受到同等刑法处罚的原则,而收买者的行为结果多数是使被拐卖人成家、生子或生活条件好于原自家生活标准。处理被拐卖人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是离开丈夫、子女,回到原生活地,还是存续现有生活关系,应以人权为重。而吸毒在整个毒品犯罪链条中,却不是犯罪,与打击同一犯罪链原则相悖。
吸毒不入刑违背社会生活对等原则。种、制、贩入刑,吸毒不入刑,如同人类社会为生存需要,有如粮食、蔬菜种植、加工、运输销售是犯罪,而买粮食、蔬菜、吃饭的消费行为不是犯罪。同理,违背市场经济规律、违背社会生活对等原则。刑法所保护和打击的必须坚持同法益、同理论、同原则。
(六)吸毒入刑,是建设和谐小康社会的需要
“毒害”致使中华民族的“肌体、健康”遭受严重伤害,“鸦片战争”、“东亚病夫”就是最惨痛的教训。吸毒再不入刑,吸毒泛滥现状再不根治,将对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我国的经济文化建设造成很大的损害。面对猖獗的毒品犯罪,道德、行政法规已难以约束和解决,必须将道德约束、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规范,是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安全秩序、教学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交通安全秩序等社会多种秩序的需要。同时必须破除“吸毒者是患者,容忍吸毒是保护人权”的谬论和认识误区。
“毒驾入刑”解决的不是根本问题,而是枝节问题。“驾”是技术问题,只有“毒”才是根本问题。吸毒者的自身社会危害是注定要发生的,而不仅仅是在驾车之时有危害,从事工作、生产、其他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只将驾车时视为危害公共安全是片面的。应从吸毒就是犯罪的根本环节上入刑,才是治本之策。
毒品问题,最根本的危害在于吸食,无人吸则无社会危害,吸毒是人类社会公害,是社会毒瘤,吸毒引发的刑事犯罪,占“两抢一盗”的30%,占侵财犯罪的60%。每年因吸毒而致人死亡。对吸毒者的人权保护说法,就是对犯罪行为的认可,就是对公共安全、国家、民族利益的最大伤害。
(七)吸毒入刑是避免鸦片战争历史重演的需要
“鸦片战争”,鸦烟流毒,为中国三千年未有之祸,靠“毁灭人种”的办法,造成“东亚病夫”现状,使中国每年的白银外流达600万两。1835年估计全国吸食鸦片达200万人。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告》,8万名毒贩被判处刑罚。200万名吸毒者被解除毒瘾。使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以“无毒国”享誉世界30年。
吸毒入刑后实行“五隔离”、“两落实”戒毒措施
吸毒入刑是斩断“贩、供、吸、需”市场毒品犯罪经济链条的有效法律手段,实行“一把手”包保、“五隔离”责任制是具体落实吸毒入刑的重要措施。
(一)吸毒入刑后的几种刑法处罚界定原则
吸毒行为一旦入刑后,对吸毒者可根据成瘾程度、吸毒种类、主动吸、被动吸、被胁迫吸、胁迫他吸、吸毒经历等综合情况,予以判处徒刑、强制隔离戒毒、管制、拘役戒毒、缓刑戒毒、社区戒毒、单位监督戒毒等不同戒毒措施。将戒毒人员限制在不同的区域戒毒。
(二)用“五隔离”斩断“贩和吸、供和需”的毒品市场犯罪链条
“五隔离”就是将吸毒入刑后,根据不同情形判处在不同的监管场所、社区、单位予以强制戒毒人员,无论在哪个场所,采取哪种戒毒形式,都必须采取“五隔离”措施。
种、制、贩的供方“之毛”是依附在吸毒需求庞大的消费市场这张“皮”上的。斩断毒品供需市场,采取“五隔离”强制措施。使吸毒消费者见不到贩毒供应者,吸毒者无钱买毒,买卖者不能见面、联系、断绝市场链条。“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市场“供、需”链条一断,毒品市场即行瓦解。
1、物理隔离:对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关押在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大墙内,予以“物理隔离”,实行强制戒毒,做到统一生活、劳动、作息时间,与外界毒贩、毒品断绝接触。
2、人为隔离:对处以管制、拘役、缓刑的社区、单位戒毒人员,有指定监管人员实行人盯人制度,指定专人24小时实时监管,使其不能与贩毒者接触,断绝毒品来源。
3、经济隔离:对所有吸毒在戒人员的生活费用,由监管人员统一管理,使吸毒者不能接触到钱,断绝其经济来源,使其无钱购买毒品,“赊借”无望,消除吸买消费市场。
4、对吸毒者“群圈”隔离:严格限制出行、接触关系,使其与原吸毒圈、社会吸毒群体及社会闲散人员不能接触,有效隔离。
5、环境隔离:使正在戒毒人员不能再接触初吸场所、环境、KTV、酒吧、出租房、日租房,市场、商店、集市场所,严格限制在戒毒指定区域戒毒。
(三)严格实行“一把手包保”责任制
按《禁毒责任制》规定,由所在地禁毒委、办部门指定辖区,党政机关、组织、法人、责任人等“一把手”对在本辖区内的戒毒人员实行“包保”式戒毒。签订包保责任书。一把手包保责任人责任包监督管理、包教育、包戒毒、包生活费用、包安置就业。并列入年度社会综合治理指标。包保责任人可指定专人做具体工作,期间费用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支出。各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谁的事谁做,谁的孩子谁管”。
经验证明,凡是“一把手”亲力亲为的事,就一定可以做好,可以做出成效。解决吸毒问题,此法必能取得成效。
对吸毒严重的社区、村屯,可进驻工作组、工作队、医疗队。村屯主任、亲友自帮、自治。一律在居住地指定生活区域戒毒劳动。防止失控,减少交叉传染吸毒。
(四)“两落实”
“两落实”就是落实对予以判处管制、拘役、缓刑在社区、单位、戒毒人员的管理人员和戒毒管理场所。
1、人员落实:以各级戒毒所民警为主要管理者、参与。由各级戒毒所人员以所内戒毒工作为主要任务,社区戒毒以戒毒所民警、司法所民警为主体,但缺少有效管理手段、经验的现状,对吸毒人员最有效的是军事化管理,最大限度集中食宿,统一作息时间,强化劳动,康复锻炼,强制戒毒。2015年中央决定裁军30万人,可从中吸收部分骨干充实到各级戒毒部门,做为各级戒毒管理部门的重要力量。将全国现有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戒毒任务完成后,取得禁毒战争胜利之时,再行安置工作。
2、场所落实:主要依托现有各级强戒所。全国现在强制隔离戒毒所1500所,2014年底全国戒毒所关押35万人,全国形势南北不均,南方关不下,强制门槛低,收押比例高。北方、东北,河南、河北戒毒所闲置多,如北京将戒毒所改拘役所,社区戒毒矫正基地,关押轻刑犯,戒毒场所人少的另一主要原因是强制条件高。
利用裁军后空出的营房、机关,企业多余出来的办公用房,职业技术学校校舍,做为戒毒人员的集中管理场所。强戒人员可做全国一盘棋调整。实现大收戒强戒格局,将80%漂在社会的吸毒人员管起来,实现常态化管理,禁毒战争必将在3-5年内取得决定性胜利。同时综合运用打防管控、堵源截流综合措施,扩大现有禁毒成员单位数,增加贯彻中央禁毒知识覆盖面,将成员单位职责量化考评内容,列入各级综治办“一票否决”考核项目。
综上所述,在吸毒入刑、斩断“贩、吸”市场“供、需”链条,采取“五隔离”、“一把手包保”、“两落实”,四项综合措施的基础上,在重点管好在册吸毒人员戒毒的基础上,最大限度萎缩吸毒群体,之后才是对未吸毒群体的综合预防宣传教育。将“六进”宣传作为党政机关、企业单位、组织团体、农村、社区,月、季、年常态化自我工作(内容)任务。
使用《中国禁毒报》、《中国禁毒杂志》等传统媒体并结合中国禁毒网、中国禁毒微信等新媒体平台,推动禁毒宣传工作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进社区、进场所、进农村。各单位宣传有专人、有文字、有声音、有图像、有记录、有效果、有考评。
对正在戒毒的人员一律吊销驾照,禁制外出务工、劳动。必须在法院裁定(指定)的户籍地、居住地接受管制、拘役、监督社区戒毒。防治失控。吸毒者与贩毒者接触。
在当前毒情严重,吸毒泛滥的形势下,修改禁毒条例的时机条件均已成熟,应从国家层面考虑吸毒入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