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毒基金会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2016年08月01日 10:10:25 来源: 中国禁毒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禁毒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聘用人员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民政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管理的宗旨是:按照市场化、规范化要求配置人力资源,保证基金会履行好承担的职责任务,满足业务工作需求。

    第三条 基金会与聘用人员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建立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包括聘用人员自行在人才中心保存档案等) 。

    第四条 基金会在公安部禁毒局指导下,按照《中国禁毒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决定聘用人员的招聘与解聘。其中,聘任秘书长及以上职务的,报禁毒局批准后提交理事会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章 招 聘

    第五条 基金会可招聘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两类:

    (一)固定岗位包括副秘书长,机构主任、副主任,机构工作人员。

    (二)流动岗位包括聘用期不足1年的临时聘用人员(包括实习人员),按项目一事一聘人员。

    第六条 基金会按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招聘计划,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社会公开招聘。招聘人数较少或急需时也可通过其他渠道广泛物色,择优聘用。

    第七条 聘用要求:

    (一)受聘人员应符合基金会聘用岗位的任职资格。

    (二)受聘人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工作简历、学历证明、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和其他可证明本人工作能力资料的原件,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性。

    (三)受聘人员不得有违法违纪记录,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中不得有影响其承担业务工作的因素。

    (四)受聘人员入职需填写《入职登记表》,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接受岗前培训保密教育、同时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试用期管理:

    (一)劳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间,基金会可以根据聘用人员的实际表现和能力决定适当延长或提前结束试用期,但最长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

    (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成为基金会正式聘用人员。考核不合格者,自行终止试用关系。

    第九条 岗位管理:

    (一)聘用人员依其所在岗位享有相应的责、权、利。

    (二)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与基金会签订的《保密协议》,及基金会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聘用人员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超出的工时,参照《中国禁毒基金会加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调休。

    第十条 考勤管理:

    (一)聘用人员应遵守基金会的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公务外出需经领导同意。

    (二)工作时间: 8:30—17:30

    (三)违纪及处罚:超出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后未到属于迟到,提前30分钟离岗属于早退。每次迟到或早退扣发罚款30元。旷工一天扣其三天工资,旷工期间扣发工资计算基数为税前全部工资总额。每月考勤以考勤机登记为主要依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签到的,应书面说明情况经部门负责人、秘书长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假期管理:

    (一)年休假: 员工入职满一年后,可申请年休假。累计工作年限(以缴纳保险的年限作为依据)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退休返聘人员入职满一年后,给予每年固定的5天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休假的假期,薪酬照发。员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二)病假:员工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秘书长批准。一个月病假在5天以内(含5天)的,餐补、交通补助按天扣除(取整核算);病假大于5天小于等于15天的,工资按照当月累计请假天数,自第6天以每天100元为标准据实扣除;大于15天小于等于20天,只发放基础工资。大于20天小于等于30天,只发放基本工资。

    (三)事假:经批准的事假,按照当月实发金额的工作日平均工资,核算事假天数据实扣除。

    (四)婚假:按国家相关规定,员工持结婚证享有3天的婚假。薪酬照发。

    (五)丧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持相关证明享有3天的假期。薪酬照发。

    (六)产假: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遇难产、多胞胎生育,凭医院证明增加15天产假。符合规定享受奖励产假和其他福利待遇,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加班管理:

    (一)加班审批: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应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加班者应据实填写《加班审批单》,注明加班时间、加班事由,经部门负责人、副秘书长、秘书长签字确认后,方视为有效加班。《加班审批单》作为每月加班时间计算的唯一依据。员工没有经过审批自愿进行的加班,基金会不支付任何加班费。

    (二)调休:员工在不享受加班工资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当月《加班审批单》记录的实际加班时间,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填写《调休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秘书长签字确认后,据实补休。

    第四章 薪 资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工资由基础工资、补助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组成。

    (一)基础工资:

    基本工资:聘用人员基本工资为每月2500元。

    岗位工资:聘用人员根据不同岗位给予600—1500元的岗位工资。

    (二)补助工资:

    交通补贴: 聘用人员每月发放交通补贴500元。

    通信补贴: 聘用人员每月发放通信补贴200元。

    餐费补贴: 聘用人员每月发放餐费补贴660元。

    住房补贴: 聘用人员每月发放住房补贴800元。

    (三)绩效工资:聘用人员每半年根据其个人工作业绩发放2000-10000元不等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于每年七月和次年一月份发放。入职不足半年的聘用人员,根据其个人工作业绩经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酌情发放。

    (四)加班工资: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加班,基金会将参照《中国禁毒基金会加班管理办法》进行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五)特殊贡献奖:每年年终对有特殊重大贡献的个人,经领导集体研究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特殊贡献奖。

    (六)员工在职期间,基金会将给予五险一金,以及补充医疗保险和每年一次体检等保障,保障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基金会在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每年安排一次常规体检,费用由基金会承担。

    (七)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聘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由本基金会支付培训费用。

    (八)上述如遇到国家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或调整国家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等情况,按改革或调整的总体精神和原则重新确定或调整工资待遇标准。

    第十四条 试用期工资:聘用人员在试用期期间,依照《劳动法》发放试用期工资,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试用期内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

    第十五条 流动岗位聘用人员工资:

    (一)不足一年的临时聘用人员以及按项目一事一聘人员,由双方商定工资标准。

    (二)流动岗位聘用人员不享受其他社会保险、福利。

    第十六条 借调人员补助:

    因工作需要从地方禁毒部门或其他有业务联系单位借调的工作人员,每月发放餐补、交通补助和通讯补助。因公出差,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及补助。

    第五章 解 聘

    第十七条 固定岗位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由当事人填写离职登记表,领导签字确认。

    (一)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当年累计无故旷工超过7天的;请事假当年累计超过30天的;

    (三)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90天)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消极怠工,玩忽职守,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不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有以下情形,基金会按有关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之内的。

    (二)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可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手段解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续订和终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由部门负责人报秘书长审批。连续工作满十年或是已经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可申请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聘用人员应在合同到期前一月内主动申请提出续订事宜。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如需要继续聘用有关人员,则安排办理合同续订,如不需要继续聘用有关人员,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双方按合同规定享受自己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一方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合同终止时,由基金会为有关人员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同时办理社会保障关系的转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作废。本办法由中国禁毒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吕爱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