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吸毒为由开除学生”需细化
近日,云南省公布《云南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提出,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毒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通知吸毒学生家长,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帮教,督促戒毒,不得以此为由开除学籍。对戒毒返校学生应当加强教育和监督,不得歧视。(2月13日新京报网)
《条例》提出学校不得以吸毒为由开除学生学籍,此一举措体现政策善意,是避免学校推脱教育挽救责任而做的保障性规范,这也是在敦促学校尽到有教无类的教育责任。
近年来,时常能看到学生吸毒事件,比如2015年北京知名艺校迷笛学校学生集体涉毒事件等等。近年来,禁毒形势仍然较为严峻,而毒品的魔爪也入侵到了部分学校,一些懵懂无知、心智尚不成熟的青少年受到他人蛊惑,成了毒品的受害者。
针对于此,需要相关部门及学校更多地肩负起自身的责任,比如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加强学校管理。而对于误入歧途的学生,也要不抛弃、不放弃,而在以往,有学校对吸毒学生动辄便予以开除,这在很多时候并不是在帮学生,而是对误入歧途的孩子火上浇油地再推上一把。此次云南《条例》是敦促学校认清与尽好自身的教育责任,而不能在学生吸毒后,就对学生不管不顾,从而把学生更往火坑里送。
但《条例》的这一要求,初衷虽好,也有些显得大而化之。比如《条例》对“学校”没有明确的限定,但我国教育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教育等等,《条例》显得太过笼统。另外,正如专家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有些学生吸毒已是屡教不改,那就有必要将其送到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而不宜让这些学生继续留在学校,否则还容易对其他学生起到恶劣示范。而对一些屡教不改、明知故犯的成年学生,开除其学籍也并无任何不妥。
对此,需要相关立法机关依据不同情形,进一步细化学校针对吸毒学生的具体举措。另外,针对学生吸毒这一令人担忧的社会现象,从家庭、学校到相关部门,都要能齐心协力并各尽其责来阻击毒品对学生的侵害;更需要相关部门能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截断毒品源,切断毒品犯罪利益链条。在毒品与学生间设置重重关卡,将毒品挡于校门外,这样才能避免毒品毒害我们的下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