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毒品犯罪新问题亟待立法规制
近3年来,福建省龙岩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办理毒品类案件337件662人,其中的制造毒品犯罪中,出现了利用化学原料进行合成制造的新手段、新趋势。
氯麻黄碱,化学名称为β-氯代甲基苯丙胺,俗称“熟麻”,是继麻黄碱之后出现的又一新型涉毒化学合成品。将麻黄碱制成氯麻黄碱后,通过简单的化学还原反应即可将氯麻黄碱制成冰毒,这种方法被称为“催化加氢法”。“催化加氢法”简化了制造冰毒的步骤,成为龙岩市制造冰毒不法分子的首选方法。
2014年9月,被告人曾某富组织被告人李某金等人,在长汀县一山上,利用甲苯等化学原料,采用化学合成方法加工制造毒品类物质β-氯代甲基苯丙胺。
目前,对β-甲基苯丙胺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存在不同的理解。氯麻黄碱既不属于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所列明的“易制毒化学品”,也不在《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之列,不属于“毒品”范畴。目前的实务界对该类物质的定性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制造氯麻黄碱的行为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如我国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国家毒品实验室出具的《关于非法合成氯麻黄碱行为如何定性的意见》,认为氯麻黄碱在工业、农业、医药、卫生等方面均无合法用途,建议将麻黄碱作为由麻黄碱合成冰毒过程中的半成品进行处理,认定为冰毒半成品。
另一种认为应当定性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如龙岩市的审判机关经过对多起此类案件的审理后认为,氯代麻黄碱不具有刑法规定的毒品特性,且该类化合物与甲基苯丙胺的半成品在化学结构、生产阶段以及社会危害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宜认定为毒品半成品,应作为“麻黄素类物质”,视同为易制毒化学品,单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氯代麻黄碱的行为,可直接按照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定罪处罚。
我们认为,关于β-氯代麻黄碱的性质,应当明确氯麻黄碱为毒品半成品,认定生产氯麻黄碱的行为为制造毒品(未遂)。
氯麻黄碱属于毒品半成品。毒品半成品是指在制造毒品过程中产生的,没有其他合法用途,只能用于向毒品转化的中间产物。氯麻黄碱的属性决定了生产氯麻黄碱的犯罪目的只能是制造冰毒,用于自己制造冰毒或者将氯麻黄碱卖给他人制毒。生产氯麻黄碱的行为与单纯的生产麻黄碱行为不同,从效用来说,制毒物品除了用于制造毒品外,尚有其他多种工业上和医疗上的用途。
生产氯麻黄碱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制造毒品罪未遂。利用氯麻黄碱通过催化加氢法制造甲基苯丙胺步骤简单、高效,是制毒的最后一步。为了逃避重罚,许多不法分子专门大量生产氯麻黄碱并贩卖,如果依照非法生产、运输、买卖制毒物品罪定性,最高刑期只有15年,但大量的氯麻黄碱一旦制成甲基苯丙胺,危害巨大。从打击犯罪的角度,应当将制造氯麻黄碱的行为认定为制造毒品未遂,在量刑上予以适当的处罚。因此,我们建议通过修改法律,将生产毒品半成品的行为认定为制造毒品罪,并以未遂犯处理。
当然,对于氯代麻黄碱是否应当按照毒品来对待,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等支持,需要得到最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明确,在尚未正式修改法律前,对其性质的认定,应当慎重,宜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非毒品的认定。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 张润江 邱果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