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工作体系
4.成立领导小组。各地禁毒委员会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卫生计生、民政、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依法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较重的地方,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定期研究工作,落实责任分工。县(市、区)禁毒委员会要定期召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会议,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进行专题部署。
5.建立办事机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推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办公用房、活动场所等工作环境,落实办公设备、办公经费等必备条件。毒情严重地方要按照有办公场所、有工作经费、有专职社工、有宣传橱窗、有管理制度、有责任制度、有工作效果的要求,建立集动态管控、戒毒治疗、心理矫治、帮扶救助、就业指导、宣传教育等“六位一体”功能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服务中心,实现建设标准化、工作规范化、功能项目化、服务精细化、效能优质化。毒情较轻的地方可以联合几个乡镇、街道统筹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2016年,省级禁毒委员会要根据当地条件,研究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建设标准,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到位。
6.配备工作人员。各级禁毒委员会要推动辖区有吸毒人员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配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2016年,各地要基本配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并纳入禁毒工作考核范围,重点推动落实。
7.发展社工队伍。2016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加快禁毒戒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出台禁毒戒毒社工录用招聘、报酬待遇、培训教育等制度规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优先发展禁毒戒毒社工队伍,按照有关程序招录社工,专门从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从2017年开始,有计划地组织考试应聘,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公开招录(聘)部分禁毒戒毒社工,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聘)用现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完善晋升和工资待遇制度,逐步建立禁毒戒毒社工队伍,促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力争通过2至3年努力,到2019年底禁毒戒毒社工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比例达到30%以上。
8.建立志愿者队伍。2016年,各地禁毒委员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禁毒戒毒志愿者队伍建设规划,完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政策,探索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要把发展志愿者作为重要职责,原则上对每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至少发展2名志愿者,在工作人员带领、指导下,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开展宣传、帮教工作。重点从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专家、老战士“五老”中发展志愿者,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在校大学生中发展志愿者,建立专职工作人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禁毒帮教队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组织职工、青年禁毒志愿者、巾帼禁毒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配合专职工作人员做好禁毒宣传、社会帮教、救助服务等工作,积极向戒毒康复人员献爱心。
9.加强教育培训。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国家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业师资库,并组织全国范围师资力量培训,编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手册,开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网络培训平台。省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社会资源,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师资力量,组织开展师资培训。从2018年开始,按照国家和省级培训师资、市级培训骨干、县级全员轮训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培训工作。适时组织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业务知识竞赛、优秀教案论文评选等活动,组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参观考察、跟班作业、社会实践等活动,进一步开拓视野、丰富经验、提高能力。
三、落实工作措施
10.严格依法查处。公安部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完善毒品检测和证据规则,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法工作。对发现的吸毒成瘾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作出社区戒毒决定,对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按规定作出社区康复决定,督促其到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按时报到,并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2016年,在全国范围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排查清理工作,采取网上布控、见面排查、组织查找等形式,集中清理逾期未报到和严重违反协议人员,逐一落实异地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管控责任,切实提高报到率和执行率。
11.健全制度规范。各地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指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排查登记、出所衔接、维持治疗、吸毒检测、谈话教育、行为干预、综合评估等管理制度,完善执法、管理工作流程,落实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形成基层政府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全程管控的工作机制。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档案,规范档案管理标准,实行档案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管理效率。
12.落实衔接管控。建立衔接通报机制,对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公安机关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机构要加强联系沟通,及时掌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情况,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机构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严重违反协议的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从2016年起,基层公安机关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机构确定联系人,负责人员移交、情况交流、信息传递录入等工作。完善动态管控机制,依法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纳入动态管控,根据现实表现、成瘾程度、风险评估等情况,推行积分预警、分级分类管控,严防吸毒人员肇事肇祸。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强制隔离戒毒机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及戒毒康复场所的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13.实行网格化管理。各级综治组织、禁毒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全国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禁毒办通〔2015〕85号)要求,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员的作用,协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做好信息采集、跟踪监控、帮扶救助、宣传教育等工作,进一步提高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水平。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2016年在全国各地推开。
14.加强帮扶救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4〕30号)和《关于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3号)精神,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扶持、职业培训、社会保障、救助服务等工作。各地禁毒委员会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制定出台就业扶持、救助服务政策,积极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解决生活困难、顺利融入社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加强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的沟通联系,有条件的地方要定期组织人员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接访,集中解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大力发展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基地,解决戒毒康复人员生活和就业困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建立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点,为戒毒康复人员创造就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