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雁英从法律角度谈禁毒工作

2018年06月26日 13:27:28 来源: 中国禁毒网

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主任毕雁英

  近日,中国禁毒网记者就法律禁毒工作等相关问题采访了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主任毕雁英教授,毕教授针对记者提出的问题作出解答。

  中国禁毒网:单纯的个人吸毒,行政处罚之后,通常对于吸毒者我们以戒毒规劝和挽救为主,只有屡教不改者才会安排强制隔离戒毒。那么请问,非犯罪情况下的强制戒毒应该与《行政处罚法》还是《行政强制法》相衔接?

  毕雁英:非犯罪情况下的强制戒毒是针对有吸毒成瘾习惯的人采取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确实综合了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两种法律所针对的行为特点,它带有交叉的方面。通常按照区分来说,行政强制法的对象更倾向于是那些违反法律规定但同时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对自己对他人有不良影响的成瘾者,是对他们采取的一种紧急的、暂时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因为,吸毒成瘾的人有可能会作出对别人不利的举动,甚至是危害他人财物、生命健康等过激、甚至违法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临时对他进行一些强制性的约束。总体看,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区别在于,行政处罚是经过调查,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的最终处理结果,具有制裁性;而行政强制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尤其是对于存在即刻危害性的行为,就更需要采取强制性的手段进行约束。二者也存在紧密的联系,这就是在行政强制之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性后果,经过调查取证,再决定最终给予其什么程度的行政处罚。我认为,非犯罪情况下的强制戒毒从其行为特点看更接近于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法的关联性更大。尤其是对于吸毒成瘾者,一次的处罚并不能达到我们所要追求的效果,所以更应该侧重于用行政强制法来减少其危害性,帮助其戒掉毒瘾。

  中国禁毒网:实际上禁毒工作也属于一种社会管理,对于吸毒成瘾的人,除了法律方面的强制惩罚和约束,是不是也需要其他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参与?

  毕雁英:是的,我觉得社会协同和群众参与方面,我们可以做的更好。

  首先,社会协同方面,尤其要做的是解决戒毒后的人员的就业渠道,让他们为社会所接纳。另外,群众参与应该起到预防、惩治和举报的作用,对于身边制作、运输、吸食毒品的行为,应鼓励群众及时举报,并通过奖励措施给予对举报者进行激励。这样一方面可以弥补立法机关获取信息的有限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执法成本。群众的参与不仅可以提高社会公众对毒品危害性的意识;还可以让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变成执法者,从而对毒贩起到威慑作用。就目前看,从群众参与的角度说,我国禁毒法的宣传工作还不够到位,要想真正普及禁毒法,很有必要将其纳入校园的学校教育环节。未来应该把禁毒法的宣传教育纳入大中小学的课程计划,安排必要的学时进行讲解;同时带领学生前往实践基地参观与学习,使青少年——这一群众参与的重要力量和群体更好地推动禁毒法的实施和宣传。

  中国禁毒网:公众人物,尤其是明星对青少年的影响是多重的。由于其社会影响的特殊性,有人认为公众人物吸毒法律应该从重处罚,您怎样看待这一观点?

  毕雁英: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有特殊身份,当他们吸毒涉毒时,因其较大的社会影响力确实具有超越于普通人的社会危害性。但对他们而言,只有其行为具有特定的加重情节时,才能够从法律上加重处罚或者从重处罚,而不能仅仅因为其是明星、是公众人物,就在法律上给予他们过加重处罚,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过,对于他们的后续处理行为,在法律层面之外,也可以有一定的限制措施,比如,对于被认定为吸毒成瘾的公众人物,应该限制其在社会上的曝光率,这是基于社会层面的惩罚形式,目的在于避免对青少年产生误导。

  中国禁毒网:很多人知道醉驾的危害,然而毒驾的危害更甚于醉驾。近年来,我国法律对于毒驾的处罚越来越严厉,但是毒驾并未入刑,那么,我国毒驾当前的立法进程是怎样的?其具体的惩处力度如何?

  毕雁英:首先,毒驾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该行为存在安全驾驶的隐患。“毒驾”和“酒驾”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其次,关于毒驾,的确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但是有一个国务院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属于行政立法的范围。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其中关于驾驶车辆的问题应当遵照这个规章的规定执行,其中明确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当然,仅有规章层面的规定力度还远远不够,鉴于毒驾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尽快修订刑法,将毒驾纳入刑法中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习记者 徐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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