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九
谢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将戒毒替代物美沙酮含在嘴里带回家储存起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案情事实被告人谢某,男,汉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2010年8月至2017年2月,因吸毒5次被强制戒毒、10余次被行政拘留;2016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因其体内有异物被监外执行。 2017年农历正月以来,被告人谢某每次前往治疗点美沙酮服药点服用戒毒替代物美沙酮时,将部分美沙酮含在嘴里带出服药点后再吐出储存起来。后谢修好将储存的美沙酮存放在他人家中的冰箱内保存。同年5月9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冰箱内查获两瓶矿泉水瓶装的美沙酮,重505.2克。 2017年5月11日15时许,谢某在自己家中院子里,分别将价值约人民币100元的海洛因贩卖给谢某雨和谢某毫。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又非法持有美沙酮,数量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谢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予以从重处罚,并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的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7000元。
三、典型意义近年来,为减轻吸毒者对海洛因的依赖,控制艾滋病在吸毒者之间的传播,并减少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我国在吸毒人群中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美沙酮是一种人工合成的、被国家严格管制的麻醉药品,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具有和吗啡类似的作用,但是却不那么容易成瘾,因此可以将美沙酮作为吗啡成瘾者的替代治疗药物,服用美沙酮口服液可以有效地控制海洛因、鸦片毒瘾达24小时或者36小时。通俗地说就是用一种毒品合法地去替代另一种毒品。美沙酮维持治疗是指通过较长时间或者长期服用美沙酮口服液来治疗吸毒者的海洛因成瘾,同时配合心理治疗、行为干预等综合措施,以最终达到减少毒品危害和需求的目的。美沙酮在医学上是一种戒毒维持治疗的替代药物,但是在法律上属于毒品。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美沙酮200克以上或者贩卖美沙酮的,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贩卖毒品罪,故美沙酮只能在医院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点当场服用,不得将美沙酮私自携带出去。谢某在维持治疗点吞服美沙酮时,将部分美沙酮含在嘴里,离开治疗点后吐到容器里携带回家。谢某自称是为了毒瘾发作时服用,但是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严格管控的政策,只要违反国家规定,不管出于什么目的,任何人都不得持有、使用、运输、储存毒品,谢某私自将美沙酮携带并储存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348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同时,对于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又实施贩毒犯罪,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有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严从重惩处。本案被告人谢某具有长期吸食海洛因,10余次因吸毒被行政拘留,5次被强制隔离戒毒,且因贩毒被判刑等从重处罚情节,法院决定执行其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较好地体现了对这类犯罪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

案例十
母某贩毒、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大宗毒品的,从严惩处被判处死刑
一、案情事实被告人母某,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2015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母某先后单独贩卖毒品或者伙同梁玉敢、张兴驰(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从广东省购买的毒品运至浙江省慈溪市进行贩卖。其中,母某共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9225.1克,单独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9.5克。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母某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或者单独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母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母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017年1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母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依法核准母某的死刑判决。母某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从宏观层面为新时代禁毒工作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对毒品犯罪,人民法院始终贯彻依法从严惩处的审判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运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是治理毒品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斗争的主要方式。面对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全省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对于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被告人母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从广东购买毒品后运输至浙江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达9.2余公斤,毒品数量巨大,属于大宗贩卖毒品,被依法判处死刑,较好地体现了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