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禁毒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采购工作程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国禁毒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公益项目所涉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由国家财政性资金支持项目所发生的采购,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采购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采购的基本原则: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出发点,节约成本、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优先采购本国产品、节能产品,同等条件下就近采购,不得化整为零。
临时性应急的货物、服务采购除外。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五条 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六条 采购方式确认与实施。
(一)基金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由基金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公开招标事宜。
1、成立招标工作小组。由项目人员、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和主管领导组成,负责招标采购工作,必要时可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确定代理招标机构。根据招标事项要求,对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从经营资质、业界声誉、代理业绩和报价等方面综合考察,推荐不少于3家招标代理机构候选名单,经招标工作小组研究后,确定最终招标代理机构。
3、签署《委托招标代理协议》。基金会与招标代理机构签署《委托招标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审定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工作小组需对招标文件进行审定。
5、组建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派人监督外聘专家抽取工作,出席开标仪式并监督评标会议。
6、审核评标报告。招标工作小组要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核后,方可与招标代理机构签署《评标报告审批表》。
(二)基金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
1、根据采购需求制作询价函。
2、向同范围供应商发出询价函。
3、取得不少于三家供应商提供的报价单(报价单须有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确定谈判资格。对提供报价的供应商进行合规性尽职调查,并根据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情况,选择报价最低的两家供应商入选谈判资格。
5、成立采购谈判小组。由项目人员、审计人员和主管领导组成,必要时可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6、采购谈判小组与获得谈判资格的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进一步对采购价格及服务等事项进行商定,形成会谈记录,并提交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最终供应商。
(三)基金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不满100万元的,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其中,1万元以上的采购,须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报价单须有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按照价低者优先的原则,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不满1万元的采购,在进行询价、比价后,选择最低价,经报秘书长批准后即可采购,无需提供报价单,可用价签、即时截图等作为比价询价依据。
在比价过程中,严格执行同类的供应商比质量,同样的质量比价格,同样的价格比信誉,择优确定供应商。
(四)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后,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基金会要求的保密性、服务唯一性、连续性或发生了不可预见且很难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七条 基金会采购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确认采购方式。如遇特殊情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选择采购方式。
审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服务、评估服务等服务采购,参考上述规定。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提出采购申请。采购需求必须明确,需详细说明:采购内容、规格型号、采购数量、工艺要求、交货(工)时间地点、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需求确定后,增加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采购方式、资金来源等形成采购申请,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采购申请,提请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九条 确定供应商。根据确定的采购方式,履行相应手续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通知供应商做好采购准备。
第十条 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采购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标的、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验收交货方式及地点、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支付采购预付款。根据采购合同约定比例向供应商支付采购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比例与供应商协商确定,一般在合同总额的30%—50%之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付款比例的,需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验收并支付剩余采购合同款。采购货物运送到基金会指定地点后(需安装调试的货物,在完成安装调试达到可使用状态后,或相关服务结束后),由基金会(或委托有关单位)2人实地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采购合同款。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特殊问题影响合同正常履行,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办理货物入库手续。货物验收合格且支付采购合同款后,经办人持验收单、发票与采购需求、采购合同进行核对,有关信息一致后,填写入库单,并办理入库手续。
第五章 采购纪律
第十四条 基金会组织的各类采购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基金会有关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项目内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严禁收受投标人的钱、物和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投标人或他人以投标人名义举办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二)严禁把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有意拖延招标时间,故意规避招标。
(三)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严禁未经采购招标确定供应商。严禁明招暗定,违规操作。
(四)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采购活动形成相关利益关系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均须主动回避相应的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 有违规操作采购活动行为的,按照基金会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加强采购过程中有关文件、合同等档案的管理,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和销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禁毒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2年5月6日中国禁毒基金会第二届第十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