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禁毒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基金和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禁毒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会计制度,集体决策、规范管理、先批后支、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接受监督,确保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条 主要任务:合理提出经费使用计划、编制财务报告,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提供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切实落实资产的安全管理和正确使用。
第四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制度,自觉接受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基金会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设置会计机构,自任用(聘用)会计人员或中介服务机构。会计机构受秘书长直接领导。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不得中断相应工作。
第六条 会计和出纳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货币资金核算
第七条 货币资金的基本来源:
(一)政府资助或拨款;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基金的增值和投资收益;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货币资金开支范围:
(一)协助、资助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禁毒执法、禁毒管理、禁毒国际合作等禁毒相关工作;
(二)资助禁毒工作专题调研和基础理论研究;
(三)奖励为禁毒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抚恤禁毒斗争中牺牲和受伤的有功人员;
(四)开展国际民间禁毒交流和友好往来;
(五)资助其他与禁毒有关的社会公益事业;
(六)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各项活动的支出及为保障禁毒公益活动开展所需的行政办公、人员工资待遇、工作保障等。
第九条 以基金会名义开设人民币、外币账户,分别设置日记账进行独立核算,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设外币辅助账进行核算。外币收、付因汇率变动发生的差额,冲抵筹资费用。
第十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的货币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收到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应按相关规定确定入账价值,登记入账,并明确保管责任,严格出入库,确保账实相符。
基金会受捐资产的收入、支出均按户、项目分别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对于年度预算决算、重大筹资投资活动、重大公益项目、重大资产变动、政府采购及其他大额财务支出,须由理事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视情提交全体理事会议决议。
第十二条 严格项目评审论证,确保经费开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各项经费开支必须符合《中国禁毒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范围,按照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基金会经费开支需遵照“一事一报”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一)经费支出审批程序:1万元(含)以下开支,由经办人填写经费支出申请,分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初核后,报秘书长审批。支出总金额1万元以上的开支,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
(二)报销凭证要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 建立年度会计账册,正确设定会计科目,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年度会计资料,按照会计档案归档要求整理成册,妥善保管。
第四章 资产核算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用于开展基金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记为固定资产。取得固定资产应及时验收入库登记,确定使用人或保管人责任。增、减变动及时办理手续。年度终了前,进行全面盘点,盘盈、盘亏情况书面报送秘书长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办公用品及物资,取得后由库存管理人员负责发放和保管。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要依据法律、法规加强保护,转让使用权或所有权时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估价,避免权利受损。
第十八条 现金管理:基金会现金使用范围按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库存现金,按流程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库存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得坐支、随意挪用现金。外币现金及有价证券不准私自兑换。
第十九条 银行存款管理:按不同币种分别设置日记账,逐笔登记,日清月结,按月及时对账。使用支票和到期存款转存,需报秘书长、理事长批准。签发的支票、汇票只用于经费的往来结算。经办人必须在票根上签字,不得签发空白、空头支票。不得将支票、银行账户转借其他单位使用。
第二十条 因公务需要暂借款项时,经审批后付款,并于公务完成后15天内报销或还款,不得拖欠。
第二十一条 往来款项:由业务往来形成的债权、债务要做到及时催收、清欠。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数额不大的款项,由经办人写出书面报告,组织有关人员核实,报秘书长、理事长批准,财务予与核销;数额较大的应收款项无法收回时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处理意见,理事长签批,财务部门据此执行。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依法自主确定本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发放标准及发放日期等,工资、福利待遇的总体水平参照同行业同地区薪酬福利水平,并随国民经济发展、社会薪资水平、物价指数等情况的变化及国家和地区工资福利政策的调整而调整。调整工资福利标准,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应当按照人员管理权限,报理事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凡用于开展筹资活动和公益项目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应作为筹资和项目成本,纳入直接运行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纳入行政办公支出。
第二十五条 差旅费参照财政部具体文件执行,会议费、培训费按照《中国禁毒基金会会议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不得向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借贷款,或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活动提供担保。
第六章 财务凭证与财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种财务凭证都要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要求,设立一级会计科目,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二级科目进行核算。账册、凭单、报表要妥善保管。财务人员变更,财务档案一并移交。财务档案的销毁,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报经主管部门、审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每月向秘书长提交财务报表,每季度向理事长办公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每一会计年度向理事会、上级有关部门等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七章 财务监督和纪律
第三十条 基金会的财务监督贯穿于财务活动的全过程和各方面。重大财务活动的各处理环节,均应当有规范的文字记载和审批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审计、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人对所捐赠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对所实施的公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视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中国禁毒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2022年5月6日中国禁毒基金会第二届第十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原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