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陆某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陆某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1年3月,杨某、曹某文(二人另案处理)共谋购买毒品进行贩卖,杨某遂与被告人陆某捌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事宜。同年4月2日,杨某、曹某文自驾小轿车从湖南省抵达靖西市某停车场与陆某捌碰面。陆某捌将杨某带到靖西市某屯,将1块毒品海洛因交给杨某,杨某支付91000元的毒资给陆某捌。次日,杨某再次到靖西市某停车场,将372000元毒资交给陆某捌,陆某捌将4块毒品海洛因交给杨某。随后,杨某、曹某文在靖西市某酒店停车场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曹某文的车内查获5块毒品可疑物。经鉴定,5块毒品可疑物均为海洛因净重共计1722.27克,含量分别为53.9%、72.4%、54.8%、74.9%、74.6%。此外,同年2月至7月间,陆某捌以“零包”形式,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周某所、梁某超、农某彪、刘某天、陆某扬(均另案处理)等人,收取毒资71121元。
2021年7月23日,公安民警对陆某捌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进行检查,在摩托车的座垫海绵处查获毒品海洛因3包,净重2.91克。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捌为牟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运输,数量达1725.18克;另向周某所等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从中获利71121元,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陆某捌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结果,并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纠错】
【责任编辑:郑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