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对两起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两名罪犯阮某德、米某军分别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阮某德在境外购进毒品海洛因后入境我国,贩卖给黎某龙(已另案判刑),三次走私、贩卖海洛因共计25块,查获16块,查获的海洛因共计5672.19克。
被告人米某军向黎某龙购买毒品后转卖,四次贩卖、运输海洛因共计15块,查获12块,查获的海洛因共计4228.14克。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阮某德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运入我国境内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阮某德多次走私、贩卖海洛因,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米某军伙同他人非法贩卖、运输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米某军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阮某德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裁定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米某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进行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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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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