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5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执行命令,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毒罪犯李某其执行死刑。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其购买麻黄素等制毒原料和工具,并纠集他人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液体半成品。李某其一行运输半成品途经武胜县域时,被四川省武胜县公安机关拦截,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液体半成品20余千克、手枪1支和子弹7发,后从李某其住处查获子弹5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李某其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结伙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予以并罚。李某其纠集他人多次跨省份分段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应依法惩处。据此,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其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会见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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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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