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非法贩卖管制药品曲马多复方制剂案件,涉事人员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明知2023年7月1日起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控,但为了获取利益,于2023年7月4日至8月28日期间,向王某贩卖氨酚曲马多3起,共计35盒(420片),帮助贩毒人员高某、李某某(另案处理)贩卖复方曲马多9起,共计23板(276片),共获利1110.00元。2023年9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判决
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曲马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某某部分犯罪为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并从宽处理。故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二、已收缴被告人马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110.00元,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曲马多是一种中枢镇痛药品,长期或过量滥用会产生类似于海洛因的依赖症状。2023年4月14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该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多次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氨酚曲马多片和复方曲马多片,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因此被处以刑事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曲马多复方制剂为处方药品,具有较强的成瘾性,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买卖,如私自进行贩卖,可能涉嫌毒品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