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上头”电子烟+自洗钱,刑上加刑!-中国禁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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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8/14 09:58:29
来源:中国禁毒微信公众号

贩卖“上头”电子烟+自洗钱,刑上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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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喝了让人开心”“抽了让人上头”,现今,新型毒品的种类层出不穷,不法分子将毒品“乔装打扮”,伪装成各式各样我们常见的食品、饮料、日常用品等潜入我们的生活,吸引诱惑喜欢探索新事物的青年群体。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毒+洗钱”新型毒品犯罪案件。

 贩卖“上头”电子烟

  被告人翁某某、李某某系朋友。2023年11月7日,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朱某,欲向其出售含有依托咪酯的二个电子烟弹并商定以每个8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后翁某某拜托其朋友李某某与朱某对接沟通拿货时间与地点。

  当日下午,朱某前往约定好的地点,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被告人翁某某、李某某要求朱某使用现金支付毒资,因朱某无现金,两被告人遂使用不知情的朋友叶某某的微信收款码收取毒资共计1600元,并作为债务偿还给叶某某。在朱某付款后,李某某回暂住处拿了三个电子烟弹,其中二个给朱某,一个作为自己的好处费。

  法院审理

  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结伙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二个,且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使用他人资金账户收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对二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和洗钱犯罪往往相伴而生,根据刑法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掩饰、隐瞒行为的,构成洗钱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纳入到洗钱罪的打击范围中,即对于实施上述七种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如果为掩饰隐瞒收益来源实施转移资金的行为,自行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合法化”的“漂白”,也可以单独构成洗钱罪。

  将“自洗钱”纳入刑法规制的视野,不但提高了毒品犯罪的成本,为预防、惩治毒品犯罪提供了又一层坚实的法律屏障,还从根源上斩断毒品犯罪的资金链条,摧毁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经济基础,阻断“毒来毒往”,对毒品犯罪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打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上头电子烟”指的是勾兑依托咪酯、合成大麻素等毒品的非法电子烟,吸食后很让人“上头”,主要表现为眩晕、手脚抽搐、昏厥摔倒等状态。随着近几年电子烟在青年群体中的兴起、流行,不法分子抓住年轻人好奇、追求刺激、新颖的心理状态,给毒品披上电子烟的伪装,以“合法上头”“不成瘾”“时尚潮流”为噱头,向部分对毒品防范意识不强的群体进行兜售,严重侵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在此,法官提醒,在接触身边的新事物时,大家要增强自身的辨识能力和防范意识,在日常生活中要多拓展与毒品相关的知识,构筑起牢固的拒毒防毒的思想防线,切莫被毒品吞噬了本应绽放的灿烂青春。【来源: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吕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