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贵州省印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冯某某等四人贩卖毒品、贷款诈骗、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在印江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处被告人冯某某等人四年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24年5月,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等四人共谋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获利,由于缺乏资金,陈某某以养殖需要资金的名义从印江自治县某银行贷款5万元用于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四人在铜仁市碧江区购买四十余个电子烟后驾车返回印江,途中,陈某某等三人在车内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所有证据,经双方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四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上述判决,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当庭表示不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式诈骗贷款的。
第三百五十四条
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